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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多红与茅辰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多红,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辰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多红与被告茅辰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吴多红诉称,2014年4月,原告作为发包方,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格林豪泰酒店(嘉定区榆中路店)装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杭州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后案外人与原告工程款纠纷案经法院一审及二审,审理中案外人均否认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28万元为工程款,法院对上述辩称意见亦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取得28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茅辰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至起诉时被告已连续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满一年之事实,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不足,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茅辰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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