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大相,男,1963年7月5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振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相诉被告上海金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江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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