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大秀、吴大成等与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大秀,女,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吴大成,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吴海棠,女,200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玉祥,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与被告徐玉祥、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被告徐玉祥、被告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37,998.94元(以下币种同)、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120元、死亡赔偿金607,500元、丧葬费42,7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720元、交通费2,638元、住宿费4,078元、衣物损失1,000元、家属误工费3,000元、律师费6,000元,以上费用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被告徐玉祥、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12时33分许,吴平德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案外人褚玉宝沿凌海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海路外环高速辅道东约1米处,遇交通信号灯红灯亮进入路口通行时,适遇被告徐玉祥驾驶牌号为沪DHXXXX重型厢式货车沿外环高速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遇交通信号灯绿灯亮直行通过该路口,发生两车相撞,造成吴平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5日死亡、褚玉宝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7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平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玉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褚玉宝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分别为吴平德的母亲、父亲和女儿,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确认被告徐玉祥为受害人吴平德垫付现金4万元,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5,000元、商业三者险内垫付25,000元。因原、被告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徐玉祥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本被告事发时系正常行驶,对于责任认定的其余意见与其他两被告一致。本被告将车辆挂靠在被告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相应责任承担由法院依法认定。本被告为受害人吴平德垫付现金4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各项费用及质证意见与其他两个被告一致。
  被告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本案事故由受害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而被告徐玉祥无交通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责。本被告与被告徐玉祥系挂靠关系,相应责任承担由法院依法认定。确认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但本被告没有为受害人垫付费用。对各项费用意见:医疗费中不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外购药和日用品费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关联性;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没有产生必要;原告吴大成、吴大秀系农村户口,且均有残疾补助,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应扣除农保和残疾补助的费用;律师费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其他质证与各项费用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述,被告徐玉祥并无过错,应认定为无责。肇事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造成吴平德和案外人褚玉宝死亡,要求为褚玉宝预留份额;本被告为吴平德在交强险内垫付了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垫付了25,000元,另为褚玉宝垫付了4.50万元现金。对各项费用意见:医疗费要扣除外购药450元、日用品费141.70元和非医保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按照20元/天计算2.5天;营养费认可按照40元/天计算2.5天;认可死亡赔偿金607,500元、丧葬费42,7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责任比例计算;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若法院认定予以赔偿,应按照农村标准按照8年计算两人,但原告还应补充扶养义务人的相关证明;交通费认可500元;不认可住宿费、衣物损失费、家属误工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12时33分许,吴平德驾驶牌号为上海XXXXXXX电动自行车载案外人褚玉宝沿凌海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经鉴定,其事发前车速介于23km/h-27km/h)至凌海路外环高速辅道东约1米处,遇交通信号灯红灯亮进入路口通行时,适遇被告徐玉祥驾驶牌号为沪DHXXXX重型厢式货车沿外环高速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遇交通信号灯绿灯亮直行通过该路口,车牌号为沪DHXXXX车头正面与吴平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吴平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5日死亡、褚玉宝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7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载明,“本起事故中吴平德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载人超速行驶遇红灯亮时进入路口继续通行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因果关系;徐玉祥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因果关系。”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平德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大,徐玉祥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小,认定吴平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玉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褚玉宝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当日,吴平德被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侧颞叶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5日死亡,支付医疗费37,857.24元,日用品费141.70元。
  又查明,2019年7月11日,通江县公安局瓦室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查询我辖区居民吴海棠(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通江县兴隆乡安坪村2社)与吴平德(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通江县兴隆乡安坪村2社)在户籍管理平台登记关系为父女关系属实;同时经通江县兴隆乡人民政府证明,吴大成(男、XXXXXXXXXXXXXXXXXX)系吴平德的父亲、吴大秀(女、XXXXXXXXXXXXXXXXXX)系吴平德的母亲属实。”2019年7月8日,通江县兴隆乡安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我辖区居民吴大成(男,XXXXXXXXXXXXXXXXXX)、吴大秀(女、XXXXXXXXXXXXXXXXXX)和吴海棠(女、XXXXXXXXXXXXXXXXXX)分别为吴平德(男,XXXXXXXXXXXXXXXXXx)的父亲、母亲和女儿。”
  还查明,2019年7月10日,通江县兴隆乡安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我村村民吴大成(男、XXXXXXXXXXXXXXXXXX)和吴大秀(女、XXXXXXXXXXXXXXXXXX),身体残疾,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来源,由其儿子吴平德和女儿吴菊德共同赡养。”2019年9月6日,通江县兴隆乡安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我村村民吴大成和吴大秀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儿子吴平德(XXXXXXXXXXXXXXXXXX)和女儿吴菊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吴大秀肢体叁级残疾,认定吴大成视力贰级残疾。2019年9月6日,通江县兴隆乡安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安坪村二社村民吴大成(XXXXXXXXXXXXXXXXXX),本人办理XXX残疾证件,每月享受生活护理补助50元。其妻吴大秀(XXXXXXXXXXXXXXXXXX),未享受残疾补助,以上家庭情况属实。”
  另查明,牌号为沪DHXXXX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载明,本起事故中被告徐玉祥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吴平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玉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被告就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由驾驶机动车一方按照4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玉祥、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双方系挂靠关系,故应由该两被告在保险责任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本次事故造成本案受害人吴平德与案外人褚玉宝死亡,现保险公司要求为另一受害人褚玉宝预留相应份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酌定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就两受害人各按50%比例分配。
  鉴于原、被告对死亡赔偿金607,500元、丧葬费42,791元已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审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定。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有死亡小结、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佐证,但应扣除日用品费141.70元,故本院确认医疗费合计37,857.24元;被告关于扣除450元外购药费用的辩称,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就诊情况,本院认定该费用系本次事故的合理支出,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无论是否为医保费用,均系原告治疗伤情合理支出,均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被告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日用品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票据,应从医疗费主张中予以扣除并单列为日用品费,故本院依法确认为141.7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受伤情况等本案综合因素,本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营养费12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本次事故死亡,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吴平德父母均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根据被扶养人人数、年龄及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本院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9,720元,一并计入死亡赔偿金合计为767,220元;被告关于扣除残疾补助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6、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与交通费、家属误工费分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因受害人吴平德死亡,综合原告提供的票据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交通费1,200元,误工费3,000元、住宿费800元;7、衣物损失费,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及案情,本院酌定为600元;8、律师费,系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为3,000元。就被告徐玉祥为原告垫付的4万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内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为原告垫付的25,000元,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元、衣物损失费600元,合计60,60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55,6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5万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支付的25,000元,尚需支付225,000元;
  三、被告徐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律师费、日用品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90,271.97元;
  四、被告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三项中被告徐玉祥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吴大秀、吴大成、吴海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玉祥钱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2元,减半收取计3,656元,由被告徐玉祥与被告上海乡缘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