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保险公司职员,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
原告刘永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半月镇燎原村三组。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友华(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晶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50304001X,汉族,无业,住当阳市王店镇双莲乡满山红村二组。
被告汪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工人,住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集镇。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
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飞(特别授权),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刘永芬与被告田晶晶、汪海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刘永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刘永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吴某某、刘永芬已交纳),由原告吴某某、刘永芬承担。
审判员 叶明浩
书记员:杨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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