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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湖南之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之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第三人:柯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栋7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碧,男。
  第三人:吴满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扶临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湖南之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柯睿、吴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75元,减半收取计11,1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7.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陆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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