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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威,男,200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吴清虎,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吴威与被告李正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吴威因需搜集新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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