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吴娟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娟负担。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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