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娟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吴娟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娟负担。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  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