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子鹤,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秋平,男。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朱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秋平,男。
被告:朱伟忠,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金秀明,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小花,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子鹤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伟忠、金秀明、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子鹤撤回对被告上海林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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