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3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立案,调查取证,出庭诉讼,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5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饲料经营,被告系原告客户,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截止2010年1月2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58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据,被告张某某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饲料经营,被告系原告客户,从原告处购买饲料,自2009年至2010年1月2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58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后被告对欠款分文未还。现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饲料款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明确,被告对货款负有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货款5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桂彦
审判员 黎明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梅艳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