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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妮与黎文浩、吕惟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安妮,女,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黎文浩,男,193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惟宁,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吴安妮与被告黎文浩、吕惟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另行提起(2017)沪0104民初27463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沪0104民初2746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韩建丽

书记员: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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