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宝良,男,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武天,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瑞杰,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金宝,女,193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越好,女,201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正群,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毛艳,女,1993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伟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宝良与被告张武天、张瑞杰、张金宝、张越好、王正群、毛艳、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宝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75元,由原告吴宝良负担。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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