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家友,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取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轶,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吴家友诉被告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友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家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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