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家祺,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刚,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育青,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祺与被告上海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185万元进行查封或者冻结,担保人并已经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印旭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