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少清,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传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吴少清与被告杨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吴少清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少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吴少清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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