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山,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佳俊,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汤绮芸,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范金娣,女,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吴山与被申请人范佳俊、汤绮芸、范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山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佳俊、汤绮芸、范金娣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吴山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佳俊、汤绮芸、范金娣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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