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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崇明与上海诗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崇明,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诗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CHENZH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怡,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崇明与被告上海诗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崇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被告上海诗恺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何思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7月3日起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末份劳动合同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0月17日,原告在上海市肺科医院确诊为职业性矽肺一期,同年11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5日,原告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但被告收到鉴定结果后,恶意留置并未及时告知原告,导致原告错过了法定15天的复查期限。原告的出院小结显示,其在两年内恶化的可能性极高,被告有义务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并根据医嘱至少保留2年。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诗恺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存在继续维系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于2019年7月3日终止,于法有据。被告依法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各项经济补偿,原告应当享受的法定工伤待遇已得到保障,劳动合同终止无瑕疵。原告称“出院小结显示原告两年内恶化的可能性极高”无事实依据,不能采信;以此主张“根据医嘱保留劳动关系2年”,于法无据。同时,被告不存在隐瞒原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行为,被告也不存在向原告隐瞒工作环境、患癌风险及防护措施不到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
  再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至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2018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等。2018年11月19日,原告所患疾病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5日,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的伤残情况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2019年3月25日,被告为原告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9年4月3日,上海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261.7元。2019年6月18日,被告安排原告进入上海市肺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肺部感染,2019年7月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肺部感染等。2019年8月29日,被告为原告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上海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18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180元,同日,被告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自2019年7月2日起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019年11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4164号裁决书,裁决:不予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并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出院小结、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来沪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末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18日,原告因职业病入院接受治疗,至2019年7月2日出院,出院当日医院并未再开具病休单。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同时,原告的职业病经鉴定为致残程度七级,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告主张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崇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崇明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善熠

书记员:裴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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