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平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乐,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吴某某、潘某某申请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吴某某、潘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某、潘某某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潘某某撤回对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袁蕾蕾
书记员:刘 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