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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善,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何坚,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钢,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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