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善,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何坚,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钢,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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