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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应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何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应格,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世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于学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应格与被告何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吴应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应格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50元,由原告吴应格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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