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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益某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某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魏礼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益某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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