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石,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可心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绿可心蔬菜专业合作社、被告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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