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男,196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莹,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华。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建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建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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