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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钟国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国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钟国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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