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国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钟国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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