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征洋,男,199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广松,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征洋与被告陈广松、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征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征洋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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