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被告:黄某某。
第三人:上海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
第三人:徐凤芳。
第三人:钱星澜。
第三人:钱红。
第三人:吴青峰。
第三人:吴星宇。
第三人:钱群。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钱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追加上海奉佳置业有限公司、徐凤芳、钱星澜、钱红、吴青峰、吴星宇、钱群为第三人。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