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德君,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平。
被告:黄永梅。
第三人:徐凤芳。
第三人:钱红。
第三人:钱星澜。
法定代理人:钱平。
第三人:吴青峰。
第三人:钱群。
第三人:吴星宇。
第三人:上海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
法定代表人:夏平。
原告吴德君诉被告钱平、黄永梅、第三人徐凤芳、钱红、钱星澜、吴青峰、钱群、吴星宇、上海奉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24日,因新冠肺炎影响,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前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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