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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钱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被告:黄某某。
  第三人:上海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
  第三人:徐凤芳。
  第三人:钱星澜。
  第三人:钱红。
  第三人:吴青峰。
  第三人:吴星宇。
  第三人:钱群。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钱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追加上海奉佳置业有限公司、徐凤芳、钱星澜、钱红、吴青峰、吴星宇、钱群为第三人。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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