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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明与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德明,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报春,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海峰,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吴德明与被告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德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德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7.68元,减半收取3,108.84元,由原告吴德明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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