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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
  被告:上海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
  被告:李玉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玉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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