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亮,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
被告:上海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
被告:李玉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玉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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