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志文,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广华,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文与被告万广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志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