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志文,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元硕,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文与被告陈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吴志文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志文负担。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周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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