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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怡,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明明,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怡与被告许明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怡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怡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立新
书记员:李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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