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慎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金昌,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峻松。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申请人吴慎明与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慎明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44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44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慎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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