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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慎明与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吴慎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金昌,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峻松。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申请人吴慎明与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慎明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44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44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慎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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