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峻松。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与申请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程金昌、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23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程金昌、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44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名下兴业银行账号已被本院冻结了1,589,448.43元,已满足本案诉讼标的。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行:农行水清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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