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慧芬,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秀娟,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桃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原告吴慧芬与被告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慧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64.20元,由原告吴慧芬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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