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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芬与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慧芬,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秀娟,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桃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原告吴慧芬与被告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慧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64.20元,由原告吴慧芬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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