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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褚某某、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申请人:褚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赤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张某某、第三人褚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吴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褚婷婷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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