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拥军,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维,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纸坊大街520号。主要负责人:郑绍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拥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吴拥军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拥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吴拥军负担。
审判员 王学军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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