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张祖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崇星,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沈恩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高建勤,女。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建勤、被告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祖乐、被告高建勤并作为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高建勤的委托代理人沈恩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的分户门不符合建筑设计图纸规定,侵占了公共区域,影响了原告卫生间的通风和采光,物业也作出了整改通知,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五村XXX号XXX-XXX室分户门前公共走道上的全封闭的防盗门一扇(现为被告的新的分户门)。
被告高建勤、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装修时,原告认可被告对分户门的改建。之后原告装修时把其卫生间窗户全封闭了。2018年4月1日原告说家里发霉不通风,要把卫生间的窗户打开,被告同意配合原告重新开窗。原告卫生间原窗户下部分不能开启,上部分可开启,但同月8日原告重新开的卫生间窗户变成下部门可开启,上部分不可以开启。尺寸也不对,这改动会侵害被告隐私,被告遂安装一浴帘,避免隐私受到侵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分别为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五村XXX号XXX-XXX室及101-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双方的分户门成直角。2014年下半年被告在其分户门前公共走道上安装了一扇全封闭的防盗门,把原告卫生间窗户拦在其内。2016年4月底原告取得103-4室房屋所有权后,向被告提出异议。2018年5月3日,原被告所属物业管理部门以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为由向被告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整改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其分户门外公共走道上安装的防盗门,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通风、采光和通行等,被告认为原告同意其安装,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于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建勤、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五村XXX号XXX-XXX室分户门前公共走道上的全封闭防盗门一扇。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姚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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