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博,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辉,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一鸣,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吴文博因与被上诉人陆一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文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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