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旭辉,男,1983年10月12日生,苗族,住湖南省。
原告:彭晓波,男,1983年7月13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原告:吴仁兵,男,1983年11月8日生,苗族,住湖南省。
原告:焦伟云,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章云,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敏、金跃辉,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虞启展,负责人。
原告吴旭辉、彭晓波、吴仁兵、焦伟云、章云与被告中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五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旭辉、彭晓波、吴仁兵、焦伟云、章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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