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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华、田慧琴等与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明华,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田慧琴,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吴嫒娜,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胜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孔德和,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孔维,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吴明华、原告田慧琴、原告吴嫒娜与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孔德和、第三人孔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华、原告田慧琴、原告吴嫒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吴明华、原告田慧琴、原告吴嫒娜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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