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明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艺,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杨正平,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海村XXX号。
原告吴明华与被告王艺、第三人杨正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吴明华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吴明华负担。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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