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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艳与胡爱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明艳,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晔,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媛,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艳与被告胡爱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吴明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明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明艳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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