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明艳,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晔,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媛,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艳与被告胡爱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吴明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明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明艳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