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明霞,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开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营之,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享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付营之。
申请人吴明霞于2019年6月1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营之、上海享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766,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6月1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吴明霞以房产方式提供担保并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故其对付营之、上海享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营之、上海享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吴明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薛 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