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易谦,女,200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吴明(系原告吴易谦父亲),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歆,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小军,执行董事。
原告吴易谦诉被告上海明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原告吴易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查,原告未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易谦撤回起诉。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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