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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军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春军,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春军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春军撤诉。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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