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春荣,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史秀侠,女,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同心村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惠忠,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吴春荣诉被告倪惠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吴春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春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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