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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荣与倪惠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春荣,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史秀侠,女,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同心村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惠忠,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吴春荣诉被告倪惠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吴春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春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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