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晔,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越,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晔、赵越诉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晔、赵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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