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纪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蓓。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华。
一审被告:韩斌。
一审被告:韩逸尘。
一审被告:顾群。
一审被告:上海邱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智荣,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智荣因与被申请人邱纪祥、郑蓓、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华、一审被告上海邱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吴酒店)、韩斌、韩逸尘、顾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智荣申请再审称,一、未收到原审开庭通知,存在程序错误。二、原审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和一审相反判决。三、《补充协议书》是吴智荣受骗所签。四、邱纪祥和郑蓓没有处理韩斌的抵押资产来偿还借款,加重了吴智荣的责任。五、原审判决不公。吴智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邱纪祥、郑蓓共同提交意见称,吴智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华、一审被告邱吴酒店、韩斌、韩逸尘、顾群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对系争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准确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的《补充协议书》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均有拘束力。根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吴智荣、韩华加入了上海一尘大酒店有限公司对邱纪祥、郑蓓所负的全部债务。因此,邱纪祥、郑蓓要求吴智荣、韩华共同承担上海一尘大酒店有限公司、韩斌等所负的债务,有合同依据。吴智荣抗辩《补充协议书》是其受骗所签。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智荣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吴智荣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综上,吴智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智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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