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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英与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朝英,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宣。
  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先水。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朝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吴朝英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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