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朝英,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宣。
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先水。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朝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吴朝英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