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林森,男,195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殡仪馆,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
原告吴林森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殡仪馆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林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林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林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鹏翔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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