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纯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某某,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雨,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傅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表示因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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